1、议事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议事形式分为全院党员大会、党委会及其扩大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全院党员大会为本院党组织最高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为其支部最高会议。
2、议事内容。凡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委及其各支部按职责分工和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或表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上级党委请示或汇报,并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相应会议通过。
3、议事要求。党内会议一般由相应组织设置的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党员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所属各党支部书记(或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委托支部委员)、党员工会主席、党员的院共青团书记参加,也可根据会议议题及内容,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有关党员同志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党委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上级党委领导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由其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院党委委员参会;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其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支部书记可以邀请党委领导及/或担任党委委员的支部党员参加。
党组织会议实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