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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发表时间:1970-01-01

 

1、参加人员:院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所属各党支部书记、党员的工会主席、党员的院团委(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及有关领导任副组长。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吸收非党的院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等参加。

2、时间:一般每月组织学习一次。

3、主持:由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

4、内容:上级党代会文件、各级“两会”精神、党报党刊有关文章等,具体由党委定。

5、形式:专题讲座;中心发言;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