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2、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决定,报经院党委同意,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对列为考察对象者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培养联系人,并按规定统一进行党务知识培训。
3、考察对象经院党委审查同意并报经上级党委审批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成为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4、考察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然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本单位进行一周的公示。
5、考察对象和预备党员每半年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预备党员要履行党员义务。
6、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培养期满后,由本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院党委审查;报上级党委审批。
6、支部每年年初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底要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