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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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制度发表时间:1970-01-01

 

1、医院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至少两个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紧急事情可临时召开,次数不限。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受书记委托主持,并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因事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3、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所属各党支部书记(或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委托支部委员)、党员工会主席、党员的院共青团书记参加,也可根据会议议题及内容,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有关同志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

4、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向党委会负责其分管的工作。

5、党委会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需表决事项,实行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的制度。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6、党委决议表决需经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党委会决议。讨论中如发生严重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情况下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待进一步酝酿后在下次会议中再进行;也可将双方不同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